学校工会根据市总工会《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本校工会实际工作情况,对工会经费慰问费的使用标准制定以下细则。
1、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其中年节是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
2、工会可对会员生日给予慰问,发放蛋糕或者蛋糕券,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标准。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含二胎),学校工会可给予实物慰问,标准为不超过500元。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去世、直系亲属去世,学校工会可进行慰问。重大病慰问,可给予每人每次1000元慰问金;会员本人去世,给予一次性慰问金3000元;工会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慰问金1000元。
5、生病住院、去世慰问另可购买不超过200元的实物。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学校工会可发放总价不超过500元的实物纪念品。
7、工会会员因病治贫、治困的情况可以进行适当慰问。
上海市长宁区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工会
2018年9月21日